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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有“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之称的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天河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金庸和被告江南本人未出庭,双方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纠纷▶▷ 江南小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说知名人物 2015年,原告金庸发现被告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江南创作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等。 为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诉讼,并将统筹、出版商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对《此间的少年》进行销售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 金庸共向法院提出了四项诉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同时,金庸还要求杨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争议▶▷ 被告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牟利? 庭审现场,法庭将各方争议归纳为五大焦点。 一方面,原告所著《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中所涉令狐冲、郭靖、黄蓉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畴,还是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杨治所著《此间的少年》作品所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是否与原告《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所称仅系合理使用作品要素的抗辩能否成立? 另外,被告杨治创作《此间的少年》时是否照搬原告《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的知名度,通过搭便车的方式牟取利益,该行为是否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一大争议则聚焦被告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广州购书中心出版、发行及销售《此间的少年》,是否与被告杨治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 此外,原告诉请四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一个焦点则是,本案经济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原告的部分赔偿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是否应予连带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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